基本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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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 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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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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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 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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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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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力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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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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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定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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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)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
2.《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》(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,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)第五十九条第二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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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对象
(可多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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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 单位
£ 个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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启动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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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 依职权
£ 依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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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量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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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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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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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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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上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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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办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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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方式(可多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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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信息
办理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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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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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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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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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阳市榕城区渔湖街道空港大道北一路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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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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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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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辖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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溪南街道、凤美街道、京冈街道、渔湖街道、砲台镇、登岗镇、地都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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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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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阳市榕城区渔湖街道空港大道北一路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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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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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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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量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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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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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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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guangdong.chinatax.gov.cn/gdsw/nsfw/nsfw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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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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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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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办理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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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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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诺办理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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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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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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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点击展示《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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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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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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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介服务及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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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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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门衔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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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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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管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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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常监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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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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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享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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―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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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查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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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查询
咨询查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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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途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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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366/http://guangdong.chinatax.gov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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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度结果查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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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果名称及样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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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果公示渠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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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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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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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责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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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:
1. 违反规定迟征、少征、多征、免征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;
2. 滥用职权,故意刁难缴费人的;
3.法律、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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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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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纪检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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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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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阳市榕城区渔湖街道空港大道北一路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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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诉受理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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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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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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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阳市榕城区渔湖街道空港大道北一路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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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访受理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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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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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和联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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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阳市榕城区渔湖街道空港大道北一路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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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救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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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复议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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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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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和联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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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阳市榕城区渔湖街道空港大道北一路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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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诉讼管辖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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榕城区人民法院(仅供参考。具体案件中,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,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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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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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言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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